作者:谢严兴,首发:《人力资源》杂志2019年第12期刊。 【编者按】对于解雇,很多HR仍存在着一些法律层面上的误区,本期专家坐诊列举了实践中HR常见的九个解雇误区,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HR理解相关法律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吗?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吗?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硬性要求用人单位“N+1”,单位与员工协商后自愿补偿的除外。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律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的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经济补偿最多就是12个月。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针对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封顶,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亦不会再增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已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