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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学解雇中这九个误区!

摘要: 【编者按】对于解雇,很多HR仍存在着一些法律层面上的误区,本期专家坐诊列举了实践中HR常见的九个解雇误区,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HR理解相关法律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 ...


作者:谢严兴,首发:《人力资源》杂志2019年第12期刊。

【编者按】对于解雇,很多HR仍存在着一些法律层面上的误区,本期专家坐诊列举了实践中HR常见的九个解雇误区,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HR理解相关法律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吗?

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的难度是基本持平的。因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大部分HR认为解除的难点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终止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Q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的解雇无法定理由时,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随意解雇的。

Q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就是N+1吗?

答:“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和劳动者一提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地认为是“N+1”。实际上,“N+1”仅适用于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硬性要求用人单位“N+1”,单位与员工协商后自愿补偿的除外。

Q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多支付几个月?

答: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律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的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经济补偿最多就是12个月。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针对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Q

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吗?

答: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解雇劳动者,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权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Q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三期”女职工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Q

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封顶,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亦不会再增加。

Q

解雇前必须通知工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已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雇行为。

Q

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吗?

答: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资源》杂志”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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