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本文只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资源官网。![]() ![]()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那么,用人单位要如何享受减免政策呢,小编来仔细告诉你。 ![]() 政策规定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 (点击图片可放大) ![]() 政策执行时间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根据各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我省除河源和揭阳未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外,湛江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3月,肇庆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其他地市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 ![]() 缴费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的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因此,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各统筹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2020年1月的缴费费率。各市的规定具体详见下表。 ![]() ![]() 业务办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后,享受减免政策仍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 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对于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已经将减免期限截止日期由2020年6月30日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您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办理流程操作即可。 ![]() 享受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在2020年4月就到期了,现在延长执行到6月底,那么已经缴纳2020年5月和6月社会保险费的是不是要办理退费呢?如果还没申报缴费,又该如何操作呢? 如果您已缴纳了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并已享受了减半征收的优惠,那么无需再办理结算。 如果您已申报但未缴纳社保费,系统已按规定自动减半计算应缴金额,无需作废已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正常缴费即可。 如果您还未申报,那么也可以放心的申报缴费了,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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